(2013)绍越商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潘绍平与凌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绍平,凌惠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206号原告潘绍平。被告凌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绍平诉被告凌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绍平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凌惠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绍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绍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娜审 判 员 殷裕陆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