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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潘绍平与凌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绍平,凌惠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206号原告潘绍平。被告凌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绍平诉被告凌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绍平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凌惠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绍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绍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娜审 判 员  殷裕陆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