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鼎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蔡雪兰与被告陈祥展、朱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雪兰,陈祥展,朱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鼎民初字第883号原告蔡雪兰,女,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祥展,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朱月燕,女,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蔡雪兰与被告陈祥展、朱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雪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祥展、朱月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雪兰诉称,被告陈祥展与朱月燕系夫妻关系,被告朱月燕于2011月10月9日、同年10月18日及同年12月9日分别向原告借款40000元、40000元及20000元,其中第一笔借款约定月利率为0.2%。被告借款后利息支付至2012年6月。借款后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其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2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被告陈祥展出具答辩状辩称,其并认识原告蔡雪兰,也从未向其借款。其与被告朱月燕长期分居生活,并于2012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其对被告朱月燕的个人债务并不知情,且被告朱月燕向原告蔡雪兰的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是被告朱月燕的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月燕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祥展、朱月燕原为夫妻关系(1991年10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6月13日登记离婚。被告朱月燕于2011月10月9日、同年10月18日及同年12月9日分别向原告借款40000元、40000元及20000元,其中第一笔借款约定月利率为0.2%。被告借款后利息支付至2012年6月。借款的余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经催讨未果,于2012年4月22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表、借据三张以及被告陈祥展提供的答辩状及离婚证(离婚证字号××××)为证,被告陈祥展、朱月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或质证等诉讼权利,本��依法予以认定。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1年7月7日起六个月内的短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1%。本院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月燕向原告蔡雪兰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朱月燕应当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其中第二笔和第三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支付,为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至起诉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三笔借款均在被告陈祥展与朱月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被告陈祥展对三笔借款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陈祥展、朱月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月燕、陈祥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蔡雪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其中4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2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2%计算,6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时间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6.1%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健忠审 判 员 林 斌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晨阳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