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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沈久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久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86号罪犯沈久贺,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9日作出(2003)大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久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沈久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沈久贺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于2005年2月6日因打架被警告处分;于2006年5月15日、2007年6月28日均因不服从管理被严管教育;于2008年8月5日因打架被审查后扣改造分3分;于2009年4月28日因打架被严管教育;于2011年12月19日因打架被审查后扣改造分1.5分;于2012年8月19日因打架被扣2分,经批评教育后,获记功奖励四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久贺在服刑期间,曾因违纪被严管教育及扣分处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久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