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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黄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罗伟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罗伟强,慈溪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黄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都明珠苑1号楼(3—1)至(3—12)室。代表人:冯江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伟强。被告:慈溪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超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熔,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罗伟强、慈溪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茅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