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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3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3294号原告费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某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文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筱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