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民初字第3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3294号原告费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某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文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筱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