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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任宝生与崔永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宝生,崔永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任宝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崔永吉,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宝生与被执行人崔永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