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文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671号罪犯张文科,男,生于1991年3月25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因抢劫罪经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以(2010)榆中法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延刑执字第647号裁定减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张文科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文科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自己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踏实认真,先后在狱内植发和嫡针岗位改造中,能积极熟练掌握劳动技术和手法,经常主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每月产值均名列前茅,平均每月超额完成任务600余元,受到干警一致好评,并被评为了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监狱劳动能手。计分考核成绩自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底止累计获得1257分,折合积极十二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文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文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科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