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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民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张松卷诉陈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卷,陈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792号原告张松卷,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颢,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卷与被告陈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松卷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颢的起诉。本院认为,张松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松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张松卷负担。审 判 长  孙剑璞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左回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登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