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5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齐格格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格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470号罪犯齐格塔,曾用名:柒给它,男,1980年7月19日生,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6日作出(1999)阿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格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提出撤回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7日作出(1999)川刑一终字第703号刑事裁定:准许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2日作出(2002)川刑再终字第03号刑事判决,核准被告人齐格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0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0日以作出(2004)川刑执字第1029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至2023年5月19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阿中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26日、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2036号、(2012)成刑执字第43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1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对罪犯齐格塔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齐格塔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齐格塔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齐格塔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格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小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