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良开铜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富君、宁波汇鑫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382号原告宁波良开铜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汇鑫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奉化市圆峰金属材料制品厂、宁波炜烨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富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良开铜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富君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宁波汇鑫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奉化市圆峰金属材料制品厂、宁波炜烨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均已经停止经营。被执行人陈富君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广南商城1区4幢1层6号、7号房产;位于奉化市龙津尚都19幢2001室房产、龙津尚都二期10#地下车位;位于城基路3#3幢101室房产;位于南山路60-16号房产;位于岳林街道桥东岸路38幢商业01、02、03号房产;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中路890号3幢2603、2604室及890号地下车库130号车位;以及被执行人宁波炜烨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奉化市莼湖镇桐蕉司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均设定有抵押,本院均已轮候查封。经调查,被执行人陈富君在本院等多家法院有多起案件正在审理或执行。被执行人陈富君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尚未侦查终结,本案待刑事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后统一处理为宜。截止2013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宁波汇鑫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良开铜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387446.53元及相应违约金,应支付律师费18万元;被执行人奉化市圆峰金属材料制品厂、宁波炜烨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富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40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0488.15元,由被执行人宁波汇鑫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奉化市圆峰金属材料制品厂、宁波炜烨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富君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1382号案终结执行。待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