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10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树家与初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0634号原告李树家,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被告初明,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原告李树家(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初明(以下简称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原告居住在三楼,被告居住在四楼。2013年4月1日,原告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五里店西路xx号xx号楼3层631室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北卧室拐角天花板处有大面积水滴渗出。当天原告便联系小区物业公司及供暖公司工作人员,经他们对原告及被告房屋进行实地观察,发现原告家北卧室拐角天花板有渗水现象。而楼上被告家次卧暖气管线周围墙壁有大量返潮现象,墙皮脱落。供暖人员查看后认为是被告北卧室暖气埋管漏水。因当时被告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原告经询问其租户得知在2012年冬季供暖季时,631室的租户就曾就漏水问题找过被告,但被告时至今日也没有积极解决该问题。原告于4月2日与被告协商解决其房屋北卧室漏水一事。被告当时表示:第一,此房屋漏水问题早在2012年冬季供暖时就出现,当时物业公司、供暖公司与被告就此事责任划分赔偿一事,多次协商未果遗留至今;第二,房屋现在出租,不方便维修;第三,供暖公司若要入户维修,需签订赔偿事宜并在维修后恢复被告房屋原貌。当天协商未果。后原告于4月11日找到供暖公司询问维修漏水房屋一事时,被告知被告拒绝听电话。当时被告租户合同到期准备腾房,原告在装修房屋施工中,原告本着建立和谐邻里关系为原则免费提供一些沙子、水泥方便供暖公司维修后地面找平使用,并希望通过供暖公司第二次电话联系协商维修事宜,被告回复“没有赔偿此事免谈”。后原告第三次电话联系被告协商此事,但被告却要求原告交纳1万元押金并与其签订一份入户维修恢复原貌的监督协议,双方协商未果。5月22日,原告得知被告再次将房屋出租。被告这种无维修其房屋漏水之处诚意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邻里之间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的邻里关系,并对原告已经装修一新的房屋留下隐患,无形扩大房屋漏水直接及间接维修成本,同时对原告今后工作和生活造成侵害,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以打压测试方法对其北卧室暖气片及接口,西墙根处长3.6米、木地板往下直至露出暖气管的范围内进行排查及维修,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我没有义务去维修地埋管,地埋管属于公共基础设施。虽我有义务告知供暖公司、物业公司出现漏水的情况,但该义务我已经反复履行了。我每次告知物业公司和供暖公司的时候,他们都是推脱或者不情愿的态度,看后表示要刨着看,且刨开后不管恢复,作为我来讲我的受害程度是一个未知数,这是我的担忧。我也不知道建设的时候地埋管埋得多深,西墙是承重墙,我不知道西墙根刨开后对房屋安全有没有影响,如果说将来会刨,不要影响到房屋的安全。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五里店西路xx号xx号楼3层631室(以下简称631室)的业主,被告系该单元641室业主,被告与原告系上下楼邻居。2013年4月初,原告在进行房屋装修时发现北卧室西墙顶及厨房东墙有漏水痕迹致该两处墙面受到损害。原告发现漏水后,将该情况告知被告,经双方检查后发现被告家北卧室西墙根出现返潮情况,但双方就维修641室漏水之处一事协商未果。后原告对其北卧室西墙进行了装修。2013年6月21日,原、被告所在小区供暖单位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新华联锦园x-631业主2012年冬季报修北卧室房顶漏水,接到报修后我单位维修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抢修。经到楼上x-641业主家查看,漏水由楼上x-641业主地埋管漏水下渗至楼下顶板造成。x-641房屋系出租房,租户不能决定是否实施我司提出的维修方案。经我司同业主本人多次联系,业主拒绝维修,并要求我司不要再去家中商议此事。特此证明。”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对641室进行了现场勘察。经勘察,641室北卧室西墙长约3.6米,且因经过装修,墙面整洁无色差,已不能看出漏水痕迹。厨房东北角、东南角墙面有渗水痕迹(已干)。关于打压测试方式能否检测出地埋管漏水的问题,本院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就该问题咨询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答复称可以采取打压测试方法检测地埋管是否漏水,但必须刨开地面露出地埋管。庭审中,被告承认其房屋不止一次漏水至楼下,但不能确定漏水原因,并称北卧室暖气片位于西墙中间,其除在该房间铺木地板外,未改动过暖气管道。原告则称因被告北卧室西墙根返潮,有可能是暖气片及接口漏水,故要求被告对暖气片及接口一并排查。但原告未就此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照片、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631室房屋北卧室及厨房墙面渗漏系由于641室北卧室地埋管漏水,被告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任何反证。因此,被告应对641室房屋进行排查并对漏水部位进行维修,以致不再向631室房屋渗漏。现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北卧室西墙根处长3.6米、木地板往下直至露出暖气管的范围内进行排查,并对漏水点进行维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采取打压测试方法排查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向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咨询,以打压测试方法检测地埋管是否漏水必须刨开地面露出地埋管,如此势必对被告造成损失,而测试方法并不仅限于一种,故原告该项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北卧室暖气片及接口进行排查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暖气片及接口漏水或存在漏水风险,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五里店西路xx号xx号楼三层六四一号房屋北卧室西墙根处由北向南长三点六米、木地板往下直至露出暖气管的范围内进行排查,并对漏水部位进行维修;二、驳回原告李树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初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商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