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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刑执字第4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姜天佐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天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执字第4300号罪犯姜天佐,男,1987年5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甬余刑初字第9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天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天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天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3年7月获监狱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姜天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姜天佐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天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