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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扶执字第174号罗飘立申请执行莫迪武等7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飘立,莫迪武,甘雪娟,莫迪华,黄先权,卢志高,周军师,卢军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字第174号申请人罗飘立。被执行人莫迪武。被执行人甘雪娟。被执行人莫迪华。被执行人黄先权。被执行人卢志高。被执行人周军师。被执行人卢军宁。申请执行人罗飘立与被执行人莫迪武、甘雪娟、莫迪华、黄先权、卢志高、周军师、卢军宁身体权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2012)扶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莫迪武、甘雪娟、卢志高在扶绥县东罗信用社的存款到本院指定账户,扣划得款已经全部转退申请人,判决书所确定的判决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102)扶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张 凡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文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