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成磊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成磊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548号原告: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茂建。委托代理人:方君军。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成磊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磊。原告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成磊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君军、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成磊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于2012年5月份开始向原告购买全棉针织纱,到2012年6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33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除支付部分货款外,对余款4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000元,并自2012年6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赔偿违约金。审理中,原告变更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违约金自2012年7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赔偿违约金。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成磊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棉纱购销合同2份(传真件),证明原、被告间建立全棉针织纱买卖关系,双方对产品型号、质量标准、运输方式等内容均作了约定及在2012年6月2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载明在此合同前被告尚欠原告棉纱款363350元的事实;2.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复印件),证明原告发给被告的棉纱的单价及总货款为1356350元的事实;3.对账确认函、对账确认函回执各1份(传真件),证明自2012年6月24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棉纱款金额为363350元;4.出库单1份,证明对账后,原告又陆续供给被告棉纱等计货款393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12年5月23日开始发生棉纱购销业务,并签订棉纱购销合同2份。合同对棉纱的数量、金额、质量标准、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其中2012年6月2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对货款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货到后货款15日内结清;若需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结清货款,超出时间每天按未结金额的1%支付给供方作为违约金。2012年6月27日原、被告经对账,截止到2012年6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3350元。对账后,原告又于2012年7月1日陆续供给被告棉纱,计棉纱款393000元。之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货款计716350元,尚欠货款40000元至今未付。另查明:2013年8月26日原告的名称由原来的浙江名龙纺织品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名嵘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棉纱购销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货款。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全部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000元,并从2012年7月1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赔偿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成磊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并从2012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届满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赔偿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45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成磊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雄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