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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43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惠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26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冻结至兑现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志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