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王占英与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英,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民初字第918号原告王占英,女,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农民。被告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法定代表人郭建晋,村主任。原告王占英与被告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丽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占英诉称,我是都沟村村民,2005年中秋节,被告送礼用购买村民的葡萄。购买了我的脆葡萄3570斤,每斤4元,计14280元;红葡萄1772斤,每斤1元,计1772元,共计16052元。当时被告没有支付葡萄款,答应过后很快支付,但一直拖欠多年,至今没有清结。我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尽快给付我拖欠的葡萄款16052元。被告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中秋节期间,被告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王占英购买脆葡萄3570斤,每斤4元,计14280元;红葡萄1772斤,每斤1元,计1772元;共计价款1605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该葡萄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都沟村2005年中秋节购买村民各种葡萄花名表复印件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王占英购买葡萄,应当支付葡萄价款。原告王占英要求被告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村民委员会给付葡萄款160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提出答辩,也未参加庭审,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占英葡萄款160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丽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延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