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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7号原告欧阳某某,女,汉族。被告龚某,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欧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周海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