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5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尼科抢劫罪刑事裁定书_2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尼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428号罪犯尼科,男,1972年3月13日生,藏族,四川省道孚县人,文盲,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3日作出(1998)阿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尼科犯抢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4日作出(1998)川刑一终字第761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对被告人尼科的判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1320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作出(2004)川刑执字第3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22年4月29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阿中刑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月14日、2010年10月14日、2012年1月20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2010)成刑执字第4707号刑事裁定、(2012)成刑执字第10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1年8个月和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5年5月2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尼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8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尼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尼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