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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罗斌、王兴伟与刘吉廷、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斌,王兴伟,刘吉廷,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罗斌,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委托代理人苟渊,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兴伟,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委托代理人苟渊,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吉廷,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委托代理人代俊,四川省大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白成中,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赵易民,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永莉,该公司石头峡水电站混凝土面板坝工程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斌、王兴伟诉被告刘吉廷、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斌、王兴伟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26946元,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关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中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国林审 判 员  董措毛代理审判员  王宪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