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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方保林诉被告刘胜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保林,刘胜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方保林,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刘胜新,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保林诉被告刘胜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保林于2013年10月28日以被告刘胜新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保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保林负担。审 判 长  李翔宇代理审判员  张 娜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福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