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世明与被告王恩则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明,王恩则,王世军,段清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高世明,男,农民。被告王恩则,男,农民。被告王世军,男,农民。被告段清斌,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世明与被告王恩则、王世军、段清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世明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世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世明负担。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