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黄某,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张某1(又名张亚娣),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身份证号:。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0月1日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在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张某2,××××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张某3,××××年××月××日生育三女儿张某4,××××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5。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互相了解不够便草率结婚,致使双方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意见不合,从而发生夫妻争吵、殴打。被告对原告不信任,一直怀疑原告有外遇,夫妻之间相处缺乏信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2年7月,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2、婚生子女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由被告张某1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某1自愿与原告黄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张某2、张某3、张某4及婚生儿子张某5均由被告张某1负责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张某1自行承担。三、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8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徐学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劳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