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林伯桃与冯万英、黄治、何昌会、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红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红砂花乡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伯桃,冯万英,黄治,何昌会,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红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红砂花乡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896号原告林伯桃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冯万英被告黄治被告何昌会第三人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红砂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包贵平,主任。第三人成都红砂花乡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林伯桃与被告冯万英、黄治、何昌会及第三人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红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红砂花乡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林伯桃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伯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伯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伯桃负担。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