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刘德才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泰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56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泰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德才,男,汉族,郯城县朝阳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鲁Q00V**丰田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德才所有的鲁Q00V**丰田牌轿车一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海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彤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