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郯执字第2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刘德才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泰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56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泰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德才,男,汉族,郯城县朝阳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鲁Q00V**丰田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德才所有的鲁Q00V**丰田牌轿车一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海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彤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