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薛天才、邓德香与马天会生命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天才,邓德香,马天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屏山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薛天才。申请执行人邓德香。被执行人马天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2)屏山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天会位于屏山县xx镇xx街xx号的门面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