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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桂兰与被告李婷、李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兰,李婷,李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74号原告:徐桂兰,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婷,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炜,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徐桂兰与被告李婷、李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兰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桂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兰撤回起诉。诉讼费747元退还原告徐桂兰。(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