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李平生诉东风镇政府、秦源煤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生,陇县东风镇人民政府,宝鸡秦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李平生,男,生于1970年4月10日。被告:陇县东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庚玉,任该镇镇长。第三人:宝鸡秦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金才,任董事长。原告李平生诉被告陇县东风镇人民政府、宝鸡秦源煤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平生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平生负担。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