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聂国雨、戚家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聂国雨,戚家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158号原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迎东,董事长。被告聂国雨,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戚家燕,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聂国雨、戚家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