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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陈敏与叶集天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66号原告:陈敏,女,汉族,1973年10月2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叶集天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诉被告叶集天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叶集天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的研发楼、办公楼和3号厂房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叶集天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叶集试验区岗南路的研发楼(房产证号:房产权证叶集字××号)、办公楼(房产证号:房产权证叶集字××号)、3号厂房(房产证号:房产权证叶集字××号)及与上述三处房屋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原告陈敏申请诉讼保全所提供担保的六安市源野旅游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0**××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