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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送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送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承办人:黄香港审判长意见庭长意见院长批示拟稿人:黄香港2013年10月15日校对:印发份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60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送强,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于甘肃省文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文县。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送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送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送强翻围墙进入珠海市前山翠微西路暨南大学校内,后爬水管进入该校女生宿舍7栋7501房,盗走被害人陈某的人民币500元和宏碁牌V5-571G型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2341元)。同年7月10日,被告人王送强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王送强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送强、陈军、陈智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笔记本电脑质保单及收据,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手印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送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送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送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送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送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