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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3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刚与艾本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艾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350-1号申请人:李刚。被执行人:艾本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艾本义民间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756号,于2013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徐先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义务。本案在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艾本义所有的位于皖N×××××号宝马X3越野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艾本义所有的皖N×××××号宝马X3越野车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