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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交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唐敏虎与包金林与郭远东与郭国炳与何春运与何石川与刘大硕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敏虎,包金林,郭远东,郭国炳,何春运,何石川,刘大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交初字第339号原告唐敏虎。法定代理人唐信才。法定代理人郭祝飞。委托代理人裴道武,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金林。被告郭远东。法定代理人郭国炳。被告郭国炳。被告何春运。法定代理人何石川。被告何石川。被告刘大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代表人陈青松,该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敏虎与被告包金林、郭远东、郭国炳、何春运、何石川、刘大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且在该期限内也未提出申请减、缓或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敏虎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泰武代理审判员  龙晓岚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