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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蔺晓蒙与曹艳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XX,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张初字第00915号原告蔺XX,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曹XX,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蔺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XX,被告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蔺XX诉称,其与被告2009年相识,2009年9月14日生育一女蔺涵晶,2009年11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又于2011年8月6日生育一子蔺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矛盾不断,时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为此经常离家出走,难以建立夫妻感情。被告还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其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告曹XX辩称,原告所说第三者不属实,只是有人给其发短信被原告看到了,原告就对其动手。原告还有赌博现象,其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虽然原告有很多缺点,但是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蔺XX与被告曹XX系自由恋爱,2009年3月8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9月14日生育一女蔺涵晶,2009年11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11年8月6日生育一子蔺某甲。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形成诉讼。诉讼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原告蔺XX与被告曹XX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生育有两个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家庭矛盾一定可以化解或者避免。原告诉称被告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蔺XX与被告曹XX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于原告蔺XX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蔺XX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蔺XX承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