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一初字第02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227号原告:陈某,女,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号。被告:杨某,男,1964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某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敏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227号原告陈某,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范岗乡杨湾村杨*组*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杨某,男,汉族,1964年6月11日,农林牧渔劳动者,同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被告:杨某离婚纠纷(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杨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说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异议成立的,写:“被告杨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处理。”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驳回被告杨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恩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杨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