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申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滦南县宋道口镇东沙窝村村民委员会吴爱军、吴绍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梦蛟,滦南县宋道口镇东沙窝村村民委员会,吴爱军,吴绍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2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梦蛟,男,1956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建成,滦南县宋道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滦南县宋道口镇东沙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兴哲,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爱军,男,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绍臣,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滦南县宋道口镇东沙窝村村民委员会吴爱军、吴绍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唐民终裁字第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梦蛟申请再审称,在一审庭审中,被申请人吴绍臣和东沙窝村委会均明确认可申请人从滦南县水利局滦河大堤管理所承包的地块与吴绍臣、吴爱军从东沙窝村委会承包的地块为同一地块。东沙窝村委会与大堤管理所就林地地界权属的所谓争议并不客观存在,该村委会纯属在无理取闹。申请人所承包土地与三被申请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所涉土地为同一地块。三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林地合法承包经营期间就该地块另行签订承包协议,并在申请人采伐树木时将协议提交林业局,致使林业局以林地权属存在争议为由未批准采伐,可见本案并不涉及对该地块的确权问题,而是对于同一地块前后两份承包合同效力如何判定问题,申请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向贵院请求再审此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无不妥之处。李梦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梦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济渊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