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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培兰与被告芜湖超日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培兰,芜湖超日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74号原告:杨培兰,女,住安徽省芜湖市大桥镇。被告:芜湖超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绍义。委托代理人:王术通,浙江省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兰诉被告芜湖超日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兰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315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芜湖超日模具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315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