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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竹民初字第0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丁玉明与戴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明,戴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竹民初字第0648号原告丁玉明。被告戴永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明诉被告戴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玉明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戴永江所有的位于溧阳市别桥镇金桥花园3幢1-102室住宅房一套(价值人民币2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玉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戴永江所有的位于溧阳市别桥镇金桥花园3幢1-102室住宅房一套(价值人民币2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