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磁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树良与被告临漳县建筑公司、邯郸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怀廷、王旭东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良,临漳县建筑公司,邯郸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怀廷,王旭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798号原告韩树良,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漳县建筑公司。地址:临漳县建安路西段。负责人刘福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美,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滏西南大街291号。负责人何继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凯,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怀廷,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王旭东,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树良与被告临漳县建筑公司、邯郸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怀廷、王旭东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树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交纳4425元,由原告韩树良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