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景新与博罗县罗浮山水果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新,博罗县罗浮山水果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0月30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10月28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4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3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黄景新,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住博罗县,委托代理人杨红山、王晓明,系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罗浮山水果场。住所地:博罗县长宁镇。负责人张新来。委托代理人陈文涛,系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新诉被告博罗县罗浮山水果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景新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叶秀婷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黄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