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韩磊与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磊,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997号原告:韩磊。被告:来军。本院在原告韩磊与被告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来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磊撤回对被告来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5元,由原告韩磊负担。审 判 长 董迎春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