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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韩磊与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磊,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997号原告:韩磊。被告:来军。本院在原告韩磊与被告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来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磊撤回对被告来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5元,由原告韩磊负担。审 判 长  董迎春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