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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12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立丹百货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市九龙坡区立丹百货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2342号原告强大应。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立丹百货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78421019-5。负责人章开成。委托代理人陈洪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立丹百货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大应于2013年10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立丹百货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强大应承担。审判员  吕忠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员雷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