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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黄玉明强奸、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顺庆刑初字第37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玉明(绰号黄九娃),男,1992年4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原南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5月11日释放;2009年因寻衅滋事被顺庆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顺庆区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因涉嫌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3年6月23日投案,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顺检刑诉(2013)第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玉明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于本案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黄玉明以自己认识被害人罗某某,可以骑摩托车送腿脚不便的罗某某回家为由,在本区桂花路三段小区1幢1单元4楼1号的家中,强行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黄玉明将被害人罗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并对罗某某实施暴力威胁。2013年6月23日,被告人黄玉明主动投案,并退回抢走的黄金项链。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2,330元。被告人黄玉明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玉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玉明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黄玉明谎称自己认识被害人罗某某,可以骑摩托车送腿脚不便的罗某某回家,并称由其代为保管罗某某的手包便于罗某某搭乘摩托车,罗某某同意。后行至府街罗某某住处附近时,被告人黄玉明不停车放罗某某回家,而是直接将被害人搭回其位于本区桂花路三段小区内,被害人罗某某为拿回自己的手包跟随黄玉明来到其位于该小区1幢1单元4楼1号的家中,被告人黄玉明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又将被害人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并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2013年6月23日,被告人黄玉明主动投案,并退回抢走的赃物。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2,33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物证、书证(1)、辨认笔录。被告人黄玉明与被害人罗某某之间的相互辨认笔录。(2)、检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6月23日下午14时许,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玉明进行人身检查并扣押了涉案物品黄金项链一根,同日发还被害人。(3)、提取笔录。证实办案民警带罗某某到医院做妇科检查并提取阴道拭子,从垃圾堆找到擦试下体的卫生纸团,对黄玉明采血样。(4)、川北医学院门诊病历。证实被害人罗某某阴道稍充血,内有少许分泌物。(5)、购货发票。证实被害人罗某某黄金项链购于1995年11月6日,价格1,077.10元,重7.862克,99.99项链。(6)、伤情照片。证实罗某某手腕、手臂处受伤。(7)、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黄玉明、被害人罗某某指认丢弃的卫生纸团,案发现场被抢金项链照片。(8)、刑事判决书、盗窃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玉明于1992年4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原南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5月11日释放;2009年因寻衅滋事被顺庆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顺庆区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9)、顺庆区公安分局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玉明于2013年6月23日下午2点30分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玉明犯罪时系成年人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勘记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及现勘说明。证实顺庆区公安公局于2013年6月22日20时30分至6月24日16时21分对被告人黄玉明作案现场其住处进行了勘验检查。三、鉴定意见书。1、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鉴(DNA)字(2013)83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罗某某阴道拭子和罗某某内裤上均检出人精斑,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黄玉明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2844*10的20次方。2、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ZB(13)220125鉴定意见书。证实项链为足金项链,重7.8克,2013年6月22日南充市场零售价为2,330元。三、证人证言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22日晚20时左右,其表妹罗某某打电话对他说,她被一个外号黄玉明的男子骗到家里去强奸了,并被黄九娃抢走了一条黄金项链,他叫其表妹马上报警。四、被害人陈述罗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22日下午5点左右,在顺庆区模范街,一骑黑色踏板摩托车的男子对她说“我认识你,你上我车,我搭你回去。”并叫其把包包放在他包里免得上车后不好扶手。后她搭该男子的车行至她住处附近,该男子不停车,而是将她搭乘到西山广场附近一小区,她为了拿回自己的包跟着该男子上了一个单元的4楼。进屋后该男子将门反锁,并一把将她按在客厅沙发上亲她,脱光她的衣服裤子将她抱到右边卧室床上,用左手按她胸口,右手伸进裙子扯内裤,她推男子,但推不动,男子将生殖器强行插入她阴道将她强奸。后男子趁她不注意将她脖子上的项链抢走。她就给她表哥谢某某打电话把强奸的事情告诉了谢某某,谢某某叫她报警,她就打了110。后来了解得知这个人叫黄九娃,黄金项链有发票。五、被告人供述黄玉明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22日下午5点过,他跟“罗姐”打招呼问认不认得到他,罗姐说不认识,为了套近乎,他哄她说他认得到她,当时他见她穿金戴银就想把她骗到他家去搞了,她腿有点掰。他说骑车送她回家,经过府街她家时她叫停车他没停,直接到西山廉租房小区,他骗她说一起到他家吃饭,和他耍朋友,罗姐不同意,他就把她包拿起往他家走,她为了拿包就跟着他来了。进家后他将门锁了,将她按倒在客厅沙发上,强行亲嘴,后来他脱光衣服将她抱进他睡的那间卧室,扑在她身上摸她乳房,用手将她内裤扯下来,她当时反抗,但她非常瘦小不是她的对手,他强行分开她双腿,将自己阴茎强行插入她阴道抽插,并在她体内射精。后他用卫生纸将他的下身和罗姐的下身都擦了一下,将卫生纸丢在红色塑料垃圾袋里。在他穿衣服时她将她的包抢回去,他乘她不注意,将她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扯下来,她想抢回去但没得逞,她哭着不走要他还项链,他说她不走要打她并说要把她耳环和戒指都拿了。之后他将丢卫生纸的垃圾袋扔到小区内的垃圾池里,将她拖出小区。当晚他有点后悔后来就投案自首了。发生性关系时罗姐强烈反对他的行为,她一直奋力挣扎,但她瘦小反抗没用。他没钱见财起意抢了她的黄金项链。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玉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玉明犯强奸罪、抢劫罪的基本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玉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玉明有前科、劣迹,可以在量刑中体现。被告人黄玉明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退回了抢劫的财物,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玉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玉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许文英审判员  王瑞江审判员  何海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