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国电吉林江南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吉林江南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建,经理。被告:国电吉林江南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电吉林江南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