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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徐建军与叶林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军,叶林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徐建军。委托代理人:刘富元。被告:叶林生。原告徐建军诉被告叶林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军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建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贤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水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