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徐建军与叶林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军,叶林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徐建军。委托代理人:刘富元。被告:叶林生。原告徐建军诉被告叶林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军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建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贤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水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