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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王某甲,女,1981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78年8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艳于2013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井宏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