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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广水刑初字第00230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3)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鄂a×××××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武汉市东西湖区至随州市城区,当车沿31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广水市境内1228.4km路段时,因措施不及,将前方行人无名氏(男,50岁左右)撞倒,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被告人黄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查获归案。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亲属为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向广水市交警部门交纳人民币100000元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黄某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损害赔偿调解书;2、证人刘某甲、何某、刘某乙、刘某丙、徐某证言;3、被告人黄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刑事照相图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黄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为以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向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纳赔偿款100000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红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