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强连杰与王姣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连杰,王姣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强连杰,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罗立香,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系原告之妻。被告王姣姣,女,成年,汉族,农民,辛集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强连杰与被告王姣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连杰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连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强连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政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