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豪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豪,临沂坤帝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465号申请执行人李豪。被执行人临沂坤帝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法,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享有租赁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坤帝瓷业有限公司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享有的租赁费3248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