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4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孟秀英、孙秀美等与孟凡磊、孙连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秀英,孙秀美,赵晓飞,赵云龙,赵坤,孟凡磊,孙连军,孙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410-2号申请执行人孟秀英,女,193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35********。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马老行政村赵庄**号。申请执行人孙秀美,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晓飞,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云龙,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坤,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孟凡磊,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孙连军,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孙夺军,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孟秀英、孙秀美、赵晓飞、赵云龙、赵坤与孟凡磊、孙连军、孙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孟秀英、孙秀美、赵晓飞、赵云龙、赵坤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孟凡磊、孙连军、孙夺军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凡磊与孟秀英、孙秀美、赵晓飞、赵云龙、赵坤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连军、孙夺军常年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