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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6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6116号原告:潘某某,男,汉族,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杨甸禄,王本山,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汉族,农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方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